湖州市城市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章制度管理,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集团的经营、管理活动,保证集团有序、高效运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办法(实施办法)、制度、规定、细则(实施细则)、章程、规则、指导意见、通知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管理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管理流程,统一应用规章制度格式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五条 规章制度制定(修订)的基本流程:计划→起草→审核与审查→审批与发布。
第六条 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党群工作、财务、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监督与管理、综合管理等方面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发展要求、促进工作落实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各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本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明确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规范内部审核、审议、发布、管理、执行、宣贯等工作。
第九条 集团法务审计部是集团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组织编制和督促落实集团本级及各子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审核集团本级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协调性,定期汇编出版集团本级规章制度;对子公司报备的规章制度建立台账,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条 集团各部室是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即专业制度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根据本部室的职责分工,配合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制定本部室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发布、解释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负责业务范围内专业规章制度的专业性审核和指导;负责本部室对集团规章制度执行、培训、宣传、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人力党群工作类、工程技术标准及管理监督类重点制度、关键流程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各子公司可根据具体要求及实际情况遵照执行或是在集团制度范围内自行订立其他规章制度,但起草专业制度时,应主动征求集团专业制度归口部门意见。
第三章 计划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建设实行“计划+动态”管理,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做好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并纳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应将规章制度建设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规章制度管理年度报告报集团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集团各部室及子公司上报的年度计划制定集团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各部室、各子公司上报的次年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于次年年中进行一次调整,原则上未在报送计划内的规章制度不得订立、修订、废止。
规章制度管理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规章制度建设、执行、培训情况及管理成效,以及次年规章制度废、改、立计划和培训计划等。
第十三条 集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分析集团本级和各子公司的年度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情况,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集团党委会作专题汇报。
第十四条 集团归口管理部门在汇总、审核各部室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集团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经集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十五条 集团各部室根据集团下发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将本部室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确保按计划推进工作。
第四章 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符合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三)符合集团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服务于企业使命和目标的实现;
(四)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用语准确,并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编写规范的要求;
(五)职责和权限界定清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六)相关制度之间边界清楚,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九条 集团各部室在提交规章制度审查前,应根据拟实施范围在相关部室或子公司范围中广泛征求意见。
集团各部室起草的制度内容如涉及集团其他部室的,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协调一致;
完成意见征集或协调一致后,起草部室应将有关意见和规章制度送审稿一并提交办公室和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就制度合规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五章 审核与审查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送审稿送归口管理部门和办公室,就规范性、合法性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一)规范性审核由办公室负责,主要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管理要求,与已有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有无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符合规范。
(二)合法性审核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规章制度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与现行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审核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主要从规章制度内容能否涵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控制点,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和实际情况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第六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审批流程分为以下三类不同情况:
(一)集团本级规章制度以及集团认为有必要经集团相关会议审议的制度
此类制度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送审稿送归口管理部门和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提交集团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于正式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二)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立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子公司规章制度正式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三)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应自职代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审议通过后,集团规章制度以集团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发布实施后,办公室应及时将其上传至集团OA协同办公系统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内部审议通过后,均应以本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并选择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
第七章 执行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责任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的执行督促。规章制度发布后,规章制度责任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训,以确保规章制度正确执行。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规章制度责任部门反馈,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制度。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检查应纳入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审相关工作制度及要求,针对规章制度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八章 修订与废止
第三十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规章制度制定部门应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上级规章制度等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时;
(二)规章制度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制度替代时;
(三)公司发生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调整、管理模式调整或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况时;
(四)规章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对执行的有效性产生影响时;
(五)发现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时;
(六)其它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规章制度制定部门参照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形式分全文修订和部分修正两种形式。如采用部分修正的形式,应在标题中标明修正的次数,格式为“制度名称+“修正案”+数字序号”,例如“《城市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修正案一”。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分试行、暂行和正式三种版本,存续期间具有同等效力。原则上新建规章制度不得以正式版本发布。试行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存续1~3年;暂行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存续1年,可延期,但暂行期限和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四条 试行、暂行的规章制度在存续期结束前,各规章制度责任部门应根据制度在试行期间、暂行期间的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完善,在试行期、暂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正式版本。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集团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完成上年度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法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